日前,苏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对一起当事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予以司法拘留。
事件回顾
7月3日下午,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某得知尹某未能到庭后暴跳如雷,在法官释明过程中,大声喧哗并对被告和承办法官进行辱骂。民一庭副庭长董可伟闻讯到法庭稳控现场,李某完全不听劝说解释,经法庭训诫后,仍然继续喧哗,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原告李某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邳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李某作出拘留15日的现场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