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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伤路人27户装修业主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8-1-17  新闻类别:经典案例 点击次数:436

  高空坠物砸伤路人,谁来买单?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明抛掷物、 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整个单元的业主共同赔偿因高空坠物砸伤头部的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始末

  17年8月26日9时许,宜宾市民张某步行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住小区幢一单元楼栋外经过时,被楼上飞落的一块混泥土块砸伤头部,被家属送往宜宾市蜀南医院住院, 产生医疗费用1900余元。 事件发生后,张某家属报警,并通报了该商住小区物业服务公司。随后,公安民警、物业公司对涉事单元楼栋进行了检查,查出事发时该单元有27户居民正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  

  17年9月,张某将该单元事发时正在装修的27名业主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27名被告赔偿因高空坠物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400余元。

  法院审理

  翠屏区法院立案后随即着手进行调查,确认了案件事实。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逐户通知27名被告,告知案件情况, 并送达法律文书。27名被告到庭后,法官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 通报案件情况,了解双方意愿。在得知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由27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0元,原告撤回起诉。 “我们虽然得到了一定赔偿,但这并不是我们两个人的初衷。我们来法院起诉,是想让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避免类似的伤害再次发生。”撤诉后,原告张某的丈夫告诉法官。

  原来是这样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近年来,各地高层建筑高空坠物致人受伤、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几乎无一例外导致整个单元业主共同成为被告。

  法官提醒

  防止高空坠物,需要相关监管部门、 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 加强宣传教育,创新监管手段, 排查隐患,不断提升小区居民的文明居住意识和装修公司、装修工人的装修意识,避免伤害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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