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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拘禁他人讨债,三人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8-2-5  新闻类别:经典案例 点击次数:35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合法债权非法讨要却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田某、丁某、丁某某采取强行带人扣押、殴打等暴力手段索要债务,犯非法拘禁罪,田某、丁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6年春,周某、张某欠被告人田某、丁某、陈某(另处)树苗款。在多次索要树苗款未果的情况下,田某、丁某、陈某商量找张某某帮助要账。17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田某、丁某纠集丁某某、张某某(在逃)等人将周某、张某强行带至赞皇县,殴打后索要债务。当天时许,周某借到1万元钱还给田某后,被放回。直到3月1日凌晨,张某才被放回。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丁某、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张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丁某、丁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丁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判处。三被告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法院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考虑三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井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对被告人田某、丁某和丁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行为非法拘禁他人。否则,一旦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势必会合法变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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