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一、精神损害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三、认定“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1)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
(2)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此种情形,可以结合受伤害情况、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以及病历记载等综合决定。有时候,虽然受害人没有造成残疾,但本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十分严重,如几乎构成但没有构成残疾的面部性等,应当认定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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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载客,没想到误入“毒途”,一审被判死刑,一波三折后终被改判无罪。近日,已获无罪释放的陈泽雄等来了由广东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汕尾中院应对其总共赔偿33万余元。
精神抚慰金部分,此前汕尾中院决定赔偿5000元,广东高院则认为,应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额50000元。
十八大以来,制度性纠错已成司法常态。而陈泽雄从被判死刑到被改判无罪,是这块宏大“背景墙”下的小注脚,也体现了司法正义的自我矫正功能。
在该案中,广东高院将精神损害赔偿从汕尾中院提出的5000元增至50000元,这也跟寓于司法纠错之中的善意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