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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调查于欢案,提出检察监督意见,推动二审将于欢刑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8-3-16  新闻类别:经典案例 点击次数:440

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人民检察院时间派出工作组赴山东展开调查。检工作组会同山东省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赴冠县、聊城、济南等地听取汇报,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实地查看案发现场等,通过测量现场距离、绘制现场示意图、访问在场人员等不同方式,尽可能还原案发时当事人所处位置,为准确认定事实、界定责任奠定基础。复核主要证据,围绕案件事实和舆论关注焦点,提审上诉人于欢2次、复核主要证人19人、调取重要书证50余份,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核查关联案件,对舆论同时关注的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汇报,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已责成山东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检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检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检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为二审改判奠定了扎实基础。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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