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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校撑起法律的“大伞”

发布时间:2018-4-6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191

3月31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经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也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传授知识、涵养人格的殿堂。但是学校也处在大千世界当中,难免发生各种纠纷。长期以来,不少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学校在一些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上,陷入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窘境。一旦出现学生意外伤亡等偶发事件,学校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在于情于理都站得住的情况下,因学校职责和权利不明晰,拿不出硬实的法律说法,往往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机构协调下,息事宁人。这种状况严重干扰着中小学校的正常秩序。


我省这次通过的地方法规可谓“久旱甘霖”。法规明确了5种涉嫌违法的“校闹”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此外,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这部条例的出台,是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南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既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人身、身心健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明确界定了学校可以免责的情形,又为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出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各级学校要学好法、用好法,认真履行各项当尽之责,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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