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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的性质如何

发布时间:2018-6-3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276

一、欺诈婚姻的性质如何

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实践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例如,张某(湖南籍)与陈某(广西籍)05年9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于05年9月15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陈某向张某索要5000元钱,因张某当时身上没带钱而没有给陈某5000元钱。陈某见索要不到钱,随即溜走了。至今张某、陈某没有任何联系。据调查,陈某(广西籍)系以钱财为目的进行骗婚的,提供的身份证也是伪造的。 在现实生活中,其他地方也存在着提供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骗婚(以个人为首,其他妇女参加)的、进行欺诈的现象,行骗的人拿到钱财后会下落不明。

二、欺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具体表现在:

(一)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这样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

其实,民政局不予撤销欺诈婚姻是理由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婚姻。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欺诈婚姻登记的要求。《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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