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与公司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仲裁委,要求赔偿损失358635.04元;具体: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
2.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55095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10.04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护理费18元;
7.交通费500元;
8.鉴定费510元;
9.医疗费30000元。
黄运媚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办理,并争取在起诉前公司已经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
1.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55095元、护理费1282.8元;
2.公司协助高某到社保部门领取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鉴定费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1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