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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徐州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8-7-5  新闻类别:经典案例 点击次数:550

高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与公司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仲裁委,要求赔偿损失358635.04元;具体: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

2.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55095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10.04元;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护理费18元;

7.交通费500元;

8.鉴定费510元;

9.医疗费30000元。

黄运媚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办理,并争取在起诉前公司已经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

1.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55095元、护理费1282.8元;

2.公司协助高某到社保部门领取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鉴定费5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01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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