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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旧法交接 诉讼时效不应成为逃债的工具

发布时间:2018-8-1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265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人民法院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18年7月23日起施行。据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众所周知,当事人胜诉的关键性因素是证据是否充分,在司法实践中,距离侵权发生的时间越短证据灭失的可能性越小,有些民事纠纷是因为天长日久原告无法收集到有效证据导致败诉,所以说当事人的及时维权很重要。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只要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当事人则丧失了胜诉权。

  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等四种情形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更不要说证据意识了,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立法机关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还因为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之下,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属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定,有些法律知识不够丰富、理解能力不强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判断上的困难,也很容易被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误导,甚至直接放弃诉讼权利。

  诉讼时效不应该成为逃债的工具,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人民法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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