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养老”须慎之又慎
法制周报·华声在线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石江 周智勇 王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老年人婚姻状况也广受社会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人选择了“搭伴养老”方式,还有的老人为此签订了“搭伴养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对方给付金钱。
但是,这种以给付金钱来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约定,常常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法官提醒:“搭伴养老”需要谨慎。
以婚姻“索财”之约定无效
15年3月,74岁的李某和49岁的王某结婚了。从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到结婚,仅用了3个月。
结婚之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负责王某所要交的首次社会养老及医保的保险费(40岁至47岁),并在15年上半年交清;李某对王某婚前所买的新房提供2万元资助;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各自掌管支配。结婚后,双方有一方逝世,不得占住对方的房屋;如王某反悔,则要返还李某为其购买的两险费和房屋资助费,如李某反悔,不能要回给王某的费用,再追加给王某5万元。结婚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
16年6月,李某与王某因生活问题不断争吵。随后,王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则要求王某返还为其花费的11万元。同年8月,王某支付给李某3万元,并从家中搬出。
17年4月,李某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即分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于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为王某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资助王某赎回房产的费用,约定以此为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属于无效约定。对于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17年8月,天心区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在向原告支付3万元的基础上再返还4万元。
“夫妻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
近日,桂阳法院也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78岁的杨某与43岁的曾某在婚姻介绍所相识恋爱。16年12月12日,杨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男方杨某的工资卡交由女方曾某管理,共同开支;男方杨某现有住房,在杨某去世后归女方曾某免费居住,直至其百年归寿。当日,杨某将其退休工资卡及银行存款现金5万元交付曾某,曾某收取后立下字据,若女方反悔需将订婚金5万元退回杨某。
17年1月,杨某认为曾某对其不关心、不照顾,便将工资卡挂失,工资卡中的3500元已由曾某支取。为此,杨某要求与曾某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曾某未同意。杨某要求曾某退还5万元订婚金,遭到曾某拒绝。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夫妻是指根据《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定了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案中,原、被告未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于16年12月12日签订的“夫妻协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对原、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催促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未与原告登记结婚,属于被告违约。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有病在身,被告收取原告多年的养老积蓄5万元存款,将给原告造成生活、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夫妻协议”无效,被告曾某返还原告杨某5万元。
法官提醒:老人再婚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恋爱中赠与财物要理智,双方确定婚约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人如选择再婚,婚前要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