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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9-1-4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163

一、交通肇事罪的法条


刑法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法条的解读


1. 通过本法条可以看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发生交通肇事后引起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定为此罪。若行为人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2. 本罪成立的条件范围指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道路”如广场 公共停车场。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外的事故,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事故罪进行定罪论处。


3. 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从事交通运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允许管理范围内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例如:利用三轮车运输货物,在道路(正常通行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定为交通肇事罪。


4. 盗窃得来的机动车(包括盗窃过程中和盗窃得手后)违反交通允许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有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例如:没有驾照的人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有有驾照的人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使,被害人突然从路边冲出导致交通事故,行为人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车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7. “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在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8. 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责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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