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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法律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9/5/7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243

家庭是人生的幸福港湾,而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势必对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但如果感情破裂,离婚不可避免,那么夫妻双方也必须妥善安排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离婚割断不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纽带,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本着程度地减少对子女的伤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成长环境的原则,相互理解,彼此配合,将孩子健康快乐抚养长大。


在沙市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王先生与方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方小某由方女士抚养,抚养费由方女士负担,王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用。离婚后,方女士察觉方小某身体异常,后经诊断方小某患有xx疾病。方女士以女儿名义向王先生要求抚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王先生辩称:1.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女抚养费由方女士全部承担,不应当再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2.双方离婚后方女士擅自更改婚生女姓名并阻止其探望孩子,使其在情感上不愿意支付抚养费;3.其工资较低且债务缠身,无法负担对方要求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王先生与方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由方女士全部承担,但不妨碍方小某在必要时向王先生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经调查核实,方小某确患病,仅依靠其母亲收入难以确保其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小某请求王先生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方女士私自更改婚生女姓名、阻碍王先生探望方小某的行为实属不当,但不能作为王先生拒绝给付或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综合考虑方小某的实际需要、王先生与方女士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王先生每月按其月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普法释疑:


一、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效力如何?


在协议双方意思表示没有瑕疵的前提下,因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民事行为,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享有要求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谓“必要时”可理解为“重大情势变更时”,应当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实际需求是否增加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是否改变等因素,只有在负担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成长、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相应的给付能力时,才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支持子女要求抚养费的请求。


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私自变更子女姓名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之规定,子女姓名的改变不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若对方私自变更子女姓名,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或者采取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才是合理的救济途径。


三、探望子女受阻能否在抚养纠纷案件中作为抗辩或者反诉的理由?


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仅需要父母物质上的照顾,也需要精神上的关爱。探望权的设立即是为了满足子女的精神需求,而抚养费则偏向于物质需求的满足。前者是精神给付,后者系物质给付,侧重点有所不同,两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不应该互相牵制。若因为未如愿行使探望权拒绝支付抚养费,亦或者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协助其探望子女,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子女精神和物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更加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同时,两者所保护的是未成年人不同的法益,不为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可互为反诉。对此,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处理,一味地采取粗暴的对抗方式,最终受伤害的是子女。


四、抚养费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1)拆分式处理,是指父母明确约定,每月固定支付的抚养费仅包括满足子女基本需求的生活费用,其他子女所需的诸如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开销不包含在内,当费用产生后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由双方共同负担。这种方式能够较好地避免日后再发生纠纷,对子女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保障,但这种解决方式的基础是父母双方能够自愿友好协商,通常双方也都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一般出现在离婚协议、调解协议中。(2)一揽子式解决,法院判决书中多采取这种处理办法。如上述案例,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涵盖到抚养费中,即在判决生效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依照判决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再以医疗费、教育费为由要求对方另行支付费用,当然不排除在必要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这种一揽子的解决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纠纷。


对于抚养费计算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可以说,对方的收入情况是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未对方的给付能力进行举证,这样可能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因此主张抚养费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围绕对方工作及收入情况进行举证,在举证困难时,可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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