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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19/11/5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358

17年3月,从事互联网开发工作的骆某,加入了水电工彭某创建的名为“众享网络”的QQ群。骆某运用电脑技术,从群友发送的链接中,非法获取了含车牌号码、车主名字、地址、保险单照片、行驶证照片的车辆信息876条,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彭某。


17年5月,彭某因经济拮据,开始在网上售卖信息谋利。他通过QQ账号,将830条包含机动车车牌号码、车辆信息、车主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内容的机动车车辆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法院判决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骆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骆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刑,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惩罚不是目的,杜绝信息泄露、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审慎提供个人信息,增强意识,切不可贪图小利,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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