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那些你不了解的事儿_法律知识_苏州张海涛律师_http://www.zhtls.com
欢迎访问张海涛律师网!今天是: 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生育津贴那些你不了解的事儿

发布时间:2020/2/17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291

  女性员工怀孕了,需要休产假,可是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的问题有点让人傻傻分不清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个概念吗?到底应该如何发放呢?

  在实践中,有些员工在产假过程中没有工资,因此向单位咨询,单位回复已经为员工申报了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员工领的是生育津贴,所以无需再付工资了。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假期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想要领取生育津贴的前提是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一定时间以上(地方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几种情况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生育保险,致使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企业为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但缴纳时长等客观条件未达到当地领取生育津贴的标准,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仍需给员工支付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月工资和物价补贴。

  员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性质;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产假,其产假工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综上可知,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


 
发表评论】【打印新闻】【关闭窗口  
联系方式  
苏州:16577978666
邳州:13625123545
抖音号:苏州张海涛律所
地 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栋6F。
网 址:www.zhtls.com
最新文章  
· 苏州律师张海涛:丈夫中了千万元大
· 苏州律师张海涛: 女子头发多剪了
· 苏州律师张海涛: 委托购买彩票中
· 苏州律师张海涛:离婚时约定把房子
· 苏州张海涛律师:喝死一个,判决在
· 苏州律师张海涛:父女因赡养费对簿
· 苏州律师张海涛:离婚为什么要争夺
· 苏州律师张海涛:将亲生孩子送给他
· 苏州律师张海涛:卖私油会被判多少
· 夫妻一方出具欠条,借款能否认定为
友情链接  
 邳州    邳州网站建设    徐州网站建设    苏州律师    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州名律师    苏州好律师    苏州哪个律师好    句子   
法制呐喊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张海涛律师  电 话:苏州:16577978666  邳州:13625123545 地 址:苏州市工业园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栋6F。
苏州张海涛律师关键字: 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事务所 - 苏州刑事律师 -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 苏州工伤律师 -
苏ICP备19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