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两男子因搭讪不成功,迁怒于被搭讪女孩的朋友,用购买来的刀具将其砍伤,终两男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16岁的王某与岁的张某向路遇女孩陈某、林某搭讪,女孩不悦便请男同学姚某来帮忙,孰料王、张二人怪姚某多管闲事,竟购来刀具将其砍伤。日前,被告人王某、张某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1年8个月。
经查,被告人王某、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始兴县来到翁源县坝仔镇,在路上偶遇陈某和林某二位女孩,二人便主动上前搭讪,想发展为朋友。在遭到女孩明确拒绝后,王、张二人仍不死心,一路尾随、纠缠不止。苦恼不已的林某便叫来男同学姚某解围。
王、张二人气恼之下便商量报复。于是两名被告驾车去超市购买了两把西瓜刀,原路返回找到姚某后,趁其不备,王某举刀便朝姚某前胸砍去,受伤的姚某马上奔跑躲避,王某持刀下车追赶未及,便与张某一起逃离了现场。经鉴定,姚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邳州律师,邳州律师事务所,邳州刑事律师,邳州刑事辩护律师,邳州工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