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期限_法律知识_苏州张海涛律师_http://www.zhtls.com
欢迎访问张海涛律师网!今天是: 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工伤保险期限

发布时间:2021/9/15  新闻类别:法律知识 点击次数:359

   一、工伤保险期限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2、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三、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邳州律师,邳州律师事务所,邳州刑事律师,邳州刑事辩护律师,邳州工伤律师

 
发表评论】【打印新闻】【关闭窗口  
联系方式  
苏州:16577978666
邳州:13625123545
抖音号:苏州张海涛律所
地 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栋6F。
网 址:www.zhtls.com
最新文章  
· 苏州律师张海涛:丈夫中了千万元大
· 苏州律师张海涛: 女子头发多剪了
· 苏州律师张海涛: 委托购买彩票中
· 苏州律师张海涛:离婚时约定把房子
· 苏州张海涛律师:喝死一个,判决在
· 苏州律师张海涛:父女因赡养费对簿
· 苏州律师张海涛:离婚为什么要争夺
· 苏州律师张海涛:将亲生孩子送给他
· 苏州律师张海涛:卖私油会被判多少
· 夫妻一方出具欠条,借款能否认定为
友情链接  
 邳州    邳州网站建设    徐州网站建设    苏州律师    苏州律师事务所    苏州名律师    苏州好律师    苏州哪个律师好    句子   
法制呐喊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张海涛律师  电 话:苏州:16577978666  邳州:13625123545 地 址:苏州市工业园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栋6F。
苏州张海涛律师关键字: 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事务所 - 苏州刑事律师 -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 苏州工伤律师 -
苏ICP备19001704号